(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路勇刚与李会江、索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会江,索新梅,路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江,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新梅,女,汉族,1957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庆红,河南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勇刚,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龙,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勇刚诉李会江、索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路勇刚于2014年7月1日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对李会江、索新梅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李会江、索新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路勇刚申请对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本院认为,路勇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会江、索新梅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继续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