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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以坤与孙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李以坤,男,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告孙培军,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以坤与被告孙培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以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培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以坤撤回对被告孙培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李以坤负担。审判员  李思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廷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