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可荣诉被告蔡可可、蔡现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田某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蔡某甲,女,20岁,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蔡某乙,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蔡某甲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蔡某甲、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朱文靖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