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余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713号原告郑某某,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建明(社区推荐),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某,女,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某甲,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某乙,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交纳2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紫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