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7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延红与陈德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红,陈德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297号原告赵延红,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全意,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岭,女,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德全,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原告赵延红与被告陈德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卫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延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全意、焦岭与被告陈德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延红诉称,我与陈德全是上下楼邻居,我在此居住的5年里,陈德全长期制造噪音,经常在深更半夜毫无顾忌地往地上扔东西。由于我患有心脏病,家里还有上学的孩子,每天都在陈德全制造的噪音中生活,精神上备受折磨。该纠纷经过街道、居委会、物业公司及公安部门出面调解,但侵权行为始终没有停止。2015年1月23日上午,我再次因陈德全的扰民行为报警,警方出警后,陈德全闹得更厉害了,我上楼制止时被其打伤。我认为陈德全的行为给我经济和精神上都造成极大损害,故起诉要求赔偿我医疗费1094.56元、交通费55元、营养费31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对我受损手机进行维修,诉讼费由其承担。陈德全辩称,我刚搬进来时,赵延红就曾到我家问是否在家中搬东西,我告诉他没有。之后赵延红又多次敲我家门,我提醒过他注意。我家有个铁腿的凳子,我都用橡皮套包上,我也不愿朋友来家,即使有朋友来,我也嘱咐他们小点儿声,而且我孩子上班,我如果诚心制造噪音,对我的孩子也有影响。赵延红有心脏病,我很同情他,噪音从哪里来我也不知道,可能和房屋结构有关。街道、居委会、民警都和我说过,我曾向赵延红提出我可以将我的房屋与他的房屋对换,也曾向他提出可由他的家人到我家住一段时间,看是否是我制造的噪音,食宿我包,但他不同意。事发当天,我和朋友有约准备出门,赵延红的爱人把我堵在家门口,不让我出去,我确实指着她让她往后退,后发生纠纷,他爱人用手捣我,我顺势抓住她的手腕,赵延红就跑过来喊耍流氓,我往外推他爱人想往外走,赵延红就拽着我不让我走,他打不着我,后来我进了电梯,赵延红从他爱人后面跑到我后面拉扯我,我顺手就把他们摁那儿了。我没有打他们,我当时还说电梯里有监控,打官司对他们不利。后来警察把我们带到派出所,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警察让我们各自去医院检查,我觉得自己没事。我认为我没有打他们,是赵延红自己冲进电梯时头部撞在电梯上,其心脏病与此事无关,且时隔一周后看急诊也与本案无关,其交通费也不真实,所以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赵延红与刘×系夫妻关系,二人与陈德全系上下楼层邻居,分别居住在海淀区×区×号楼1门304号和404号廉租房。居住期间,赵延红曾因楼上产生噪音与陈德全产生纠纷,陈德全对此予以否认,双方的纠纷历经当地街道、居委会、物业公司及公安机关介入调解未果。2015年1月23日10时许,赵延红再次因为楼上发出响动,自行前往楼上理论,适逢陈德全欲外出,双方在楼道内发生争吵,并相互揪扯至电梯处,电梯门开启后,陈德全与赵延红拉扯着进入电梯,双方身体分离,赵延红挡在电梯门口处阻止电梯下行。后赵延红的妻子刘×赶来,赵延红与陈德全再次发生口角,陈德全欲离开时,赵延红冲上前欲阻止,陈德全闪避时,赵延红因惯性摔倒在电梯内,刘×亦上前阻止,被陈德全顺势按倒在电梯内。持续数秒钟后,陈德全松开手,刘×起身欲打电话报警,适逢刚刚起身的赵延红在控制电梯时,不慎碰落刘×所持手机。后刘×仍限制陈德全离开,在他人上电梯后,赵延红仍欲上前揪扯,但被旁观人员劝阻。报警后,双方被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清河派出所,但双方未协商一致。事发当日及1月27日、1月30日,赵延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清河门诊部(以下简称二炮门诊部)就诊,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为:左手示、小指挫伤、右小腿外伤,先天性心脏病;右第7肋骨骨折?明日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次日、3月16日及5月13日,赵延红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右7),支具固定,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赵延红在上述两家医院支出检查费、卫生材料费、医药费等共计1379.77元,其中赵延红自行支出1052.01元。就医期间,赵延红支出交通费55元。另,赵延红于2015年5月23日自行前往二炮门诊部就医,医嘱诊断为右踝疼痛待查:内侧副韧带损伤?自行支出药费34.55元,但赵延红就时隔4个月后的就诊病情与事发当日间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证据。庭审中,赵延红就营养费一节向本院提交其于2015年4月10日在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购买初元营养品的发票一张,金额为310元。经查,初元营养品适用于术后及产后体质虚弱的病人服用。庭审中,赵延红之妻刘×出庭作证事发经过,刘×的工作单位为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陈德全认为赵延红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但就其抗辩意见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视频监控、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事件经过分为两个部分,即楼道和电梯内。因赵延红未就陈德全在楼道内对其进行侵害的经过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无法认定。而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陈述的事件经过均过分夸大了对方对己方的侵害,而刻意回避或忽略了己方对对方的侵权事实,故本院对侵权过程的认定将依据从公安机关调取在电梯内的视频监控作出。本次事件的起因源于邻里纠纷,该纠纷是在长期居住过程中积累形成的。赵延红在明知双方存有矛盾的情况下,未选择正当的途径处理,而是自行找陈德全理论,以致引发新的纷争,且在赵延红离开时,亦未能冷静克制,而是采取限制他人的方式,故赵延红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从监控视频中分析,双方相互揪扯进入电梯时本已分开,但由于言语不和,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赵延红因惯性倒地后,陈德全将冲上前的刘×和已倒地的赵延红一并按倒在地上,客观上确实对赵延红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陈德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定上述各方的侵权责任比例各为50%。赵延红前期治疗期间自行支出的医疗费及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将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判定。赵延红因右踝疼痛在二炮门诊部就诊的费用,因距离事发时间已4个月,无法证实该病情与事发日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认定。赵延红购买营养品的疗效与医院对其伤情的诊断亦无法形成因果关系,故本院亦不予认定。通过监控视频,赵延红起身时不慎碰落其妻子刘×欲报警的手机,故该财物的损坏非陈德全侵权所致,本院不予支持。赵延红的伤情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本院亦不予支持。值得指出的是,双方享受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待遇,在相邻居住期间,应彼此互谅互让,相互体恤对方的感受,避免不必要的纷争。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的矛盾不但未能解决,反而有逐步升级态势,从而引发了新的侵权事件,这值得各方反思。现实生活中,类似这种因不冷静所发生的悲剧已屡见不鲜。在此,本院告诫双方自此次事件后,应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不必要的纷争,遇事相互理解、包容,多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不要因琐事彼此产生误解或仇恨,这不仅不利于双方间矛盾的解决,亦会消耗大量的司法和社会等相关资源和力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赵延红医疗费人民币五百二十六元、交通费人民币三十元;二、驳回赵延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赵延红、陈德全各负担十二元五角,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卫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