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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外号“和尚”,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姜某某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旭独任审判,书记员喻铱林担任记录,于2015年6月1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文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姜某某求购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姜某某约李某到冷水江市资江煤矿交易。尔后,被告人姜某某又给李某发短信,要李某去冷水江市佳泰家小区往资江煤矿方向的路上交易。不久,两人赶到约定地点,李某给付被告人姜某某200元,被告人姜某某给了李某1小包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姜某某与李某被接到举报后蹲守在此的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姜某某身上扣押了200元毒资,从李某身上扣押其从被告人姜某某处购买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和红色片状物若干。到案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6184克。其中,白色晶体净重0.381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净重0.2369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姜某某1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184克,得赃款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检查、辨认、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文书,毒品收缴收据,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次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200元赃款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2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