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汪明与屈玉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屈玉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汪明,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屈玉田,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与被告屈玉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明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汪明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