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叶春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春兴,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春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志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春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购毒者钟某联系一名叫“阿力”的男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阿力”联系被告人叶春兴并叫叶春兴送毒品氯胺酮到东兴市北仑大道六宝酒店。叶春兴驾驶桂P×××××号丰田牌小轿车到六宝酒店并打电话通知“阿力”,“阿力”随即打电话叫钟某和叶春兴联系。随后,叶春兴与钟某在六宝酒店后门停车场交易,得款5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叶春兴处缴获毒品氯胺酮18小包,经称量,共净重37.9克;含MDMA成分液体2瓶,经称量,共净重23.42克。从钟某处缴获毒品氯胺酮1小包,经称量,净重4.48克。经检验,从缴获的毒品氯胺酮中均检出氯胺酮,从缴获的含MDMA成分的液体中均检出MDMA。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春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春兴辩称其仅贩卖氯胺酮,没有贩卖MDMA,MDMA是其自己吸食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购毒人员钟某联系“阿力”(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阿力”联系被告人叶春兴并让叶春兴携带毒品氯胺酮到东兴市北仑大道六宝大酒店。叶春兴驾驶桂P×××××号丰田小轿车到六宝大酒店并电话通知“阿力”,“阿力”随即打电话让钟某与叶春兴联系。随后,叶春兴与钟某在六宝大酒店后门停车场交易,得款500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叶春兴处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18小包、含MDMA成分的液体2瓶。经称量,疑似毒品氯胺酮18小包共净重37.9克,含MDMA成分的液体2瓶共净重23.42克。从钟某处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1小包,经称量,净重4.48克。经检验,从缴获的疑似毒品氯胺酮中均检出氯胺酮,从缴获的含MDMA成分的液体中均检出MDMA。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日晚,其在六宝酒店后门停车场向一名男子购买500元毒品“K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桂P×××××号丰田牌小轿车车主是禤达通,禤达通与其经营的“防城港市港口区华达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出租车辆协议书”。2015年1月23日,其与叶春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将该车出租给叶春兴。3、被告人叶春兴的供述,2015年2月1日晚,其接到“阿力”要求购买毒品“K粉”的电话,便驾驶桂P×××××号丰田牌小轿车携带毒品到东兴市北仑大道六宝酒店并打电话通知“阿力”,“阿力”让一名男子向其购买500元毒品“K粉”,其跟那名男子在后门停车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上衣左边口袋搜出2瓶“神仙水”和1小包毒品“K粉”,在其驾驶的桂P×××××号小轿车驾驶座车门位置搜出一个铁皮盒子,铁皮盒子内装有17小包毒品“K粉”。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六宝大酒店后门停车场。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叶春兴辨认出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六宝大酒店后门停车场就是其贩卖毒品“K粉”的地点。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钟某辨认出在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六宝大酒店后门停车场向其贩卖毒品“K粉”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叶春兴;被告人叶春兴辨认出在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六宝大酒店后门停车场向其购买毒品“K粉”的男子就是钟某。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叶春兴人身及驾驶车辆进行搜查,查获手机两台,小轿车一辆,车钥匙一串,人民币4200元(其中毒资500元),疑似毒品“K粉”18小包,疑似毒品“神仙水”2瓶;依法对钟某的人身进行搜查,查获手机一台,疑似毒品“K粉”1小包。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涉案小轿车一辆,车钥匙一串,依法返还给黄某。8、称量证明及照片,证实经称量,从被告人叶春兴处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18小包总净重37.9克,含MDMA成分的液体2瓶总净重23.42克;从钟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1小包净重4.48克。9、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2日,提取被告人叶春兴的新鲜尿液作为毒品尿液检验材料送检,检验结果呈阳性。10、提取毒品送检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叶春兴处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神仙水”作为检材封存送检。11、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疑似毒品“K粉”检出氯胺酮,“神仙水”检出MDMA。12、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叶春兴与钟某、“阿力”在案发当晚有多次电话联系。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春兴的到案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春兴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春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春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台,属犯罪工具,现金人民币500元,属赃款,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予以折抵罚金。关于被告人叶春兴提出其仅贩卖氯胺酮,没有贩卖MDMA,MDMA是其自己吸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春兴是吸毒人员,又贩卖毒品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因此,被告人叶春兴提出查获的MDMA是用于自己吸食,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其是吸毒人员,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叶春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春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一台,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予以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骆巧瑜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