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758号申请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某某,女,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无业。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大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