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惠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其已于被告和好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东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