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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朱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被执行人朱俊,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与被执行人朱俊(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7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赵斌华审判员  封惠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