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朱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被执行人朱俊,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与被执行人朱俊(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7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赵斌华审判员 封惠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