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农福成与李振雪、闭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福成,李振雪,闭雪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农福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唐,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雪,工人。被告闭雪星,退休工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胜梅,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农福成与被告李振雪、闭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农福成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