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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农福成与李振雪、闭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福成,李振雪,闭雪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农福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唐,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雪,工人。被告闭雪星,退休工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胜梅,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农福成与被告李振雪、闭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农福成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