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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63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人江苏新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春。2014年10月3日,被申请人在未取得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市新坝镇双新村6、7组土地进行平整,准备扩建厂区。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该起违法事实,于同月9日开始进行初步调查,并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一度停止施工,后又于同年12月初开始建设。2014年12月11日,申请人立案受理,发现被申请人已经浇筑厂房地基。经测量,被申请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为6166平方米,厂房地基占地面积为3623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中耕地面积为6137平方米;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当日,申请人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施工,被申请人未按要求履行。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年1月27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扬中市新坝镇双新村6、7组非法占用的6166平方米土地;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3623平方米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25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154150元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扬中市新坝镇双新村6、7组非法占用的616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3623平方米的厂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25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154150元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丽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