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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安小玲与朱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小玲,朱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小玲,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凌,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娜,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上诉人安小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小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安小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现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安小玲承担2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