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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陶文平与陈丽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平,陈丽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陶文平。被告:陈丽熔。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平诉被告陈丽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陶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