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陶文平与陈丽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平,陈丽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陶文平。被告:陈丽熔。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平诉被告陈丽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陶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