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甲,个体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许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岳阳县筻口镇锹塘水库原承包人莫某将该水库转包给了被告人孔某甲。后莫某将鱼饲料、空调等物品折价5800元给了被告人孔某甲,被告人孔某甲出具了欠条,承诺年底还清。后被告人孔某甲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鱼苗死亡为由要求莫某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1月14日上午,莫某找孔某甲讨要欠款未果后即电话告知其女儿莫某慧。上午11时许,莫某慧即与其表兄许某等三人来到筻口镇锹塘水库孔某甲住房,因许某与孔某甲发生了言语冲突,许某就打了孔某甲一耳光。孔某甲顺手从桌上拿起吃饭的瓷碗砸向许某的头部,许某等人随后也对被告人孔某甲实施殴打,将其打倒在地。后双方被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孔某甲为轻微伤。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孔某甲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岳阳县筻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3月23日,在岳阳县筻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孔某甲赔偿被害人许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元(含莫某5800元欠款),被告人孔某甲的费用自己负责。被害人许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孔某甲从宽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孔某乙、莫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孔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甲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本案被害人亦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孔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25日羁押七日折抵十四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