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金华玉与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金华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芹。委托代理人:叶圣翰、尤戈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玉,1973年2月6日出。上诉人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露娜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吴跃玲审 判 员 厉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冰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