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广斌与王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斌,王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56号原告:高广斌,男,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王国锋,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斌与被告王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