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强与田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聂荣华(高强之妻)。被执行人田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高强与被执行人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申请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现已无继续强制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达成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震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