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凤的与卢改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的,卢改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刘凤的,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人勤,永年县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改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的诉被告卢改玲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的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凤的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