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5日,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93年6月1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 丽代理审判员 余 娟人民陪审员 吕廷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