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国恩与吉林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恩,吉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马国恩,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董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钱大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扬,女,吉林市中心医院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国恩与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恩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国恩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颖人民陪审员  宋美霖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