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国恩与吉林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恩,吉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马国恩,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董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钱大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扬,女,吉林市中心医院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国恩与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恩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国恩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颖人民陪审员 宋美霖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