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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0)第3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房屋、土地、车辆、存款均无其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