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与林灿炫、林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林灿炫,林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住所地:揭阳市。负责人林庆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洁鹏,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副经理。被执行人林灿炫,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林志辉,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与林灿炫、林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灿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320元。被执行人林志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32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6025元。但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我省多家省级银行,径向揭阳市房产管理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蓝城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21日,二被执行人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8月30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灿炫、林志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