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贺小敏、谭新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贺小敏,谭新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846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会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龙,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小敏。被告谭新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小敏、谭新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由本院进行了审判,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又向本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晓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