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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贺小敏、谭新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贺小敏,谭新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846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会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龙,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小敏。被告谭新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小敏、谭新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由本院进行了审判,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又向本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晓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