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国涛与苗红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涛,苗红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李国涛。被告:苗红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涛诉被告苗红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涛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