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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巡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洪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洪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洪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卫亮。委托代理人:郑北南、XX。被告:浙江洪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洪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3元,由原告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