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非诉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槐非诉执字第27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乔中青,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瑞林,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济国土罚字(2015)第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1年11月占用美里湖办事处西沙王庄村东(二环西路以东、变电站以南、美里湖第一小学以北、西沙工业园以西)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一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际占地面积24764.0平方米,目前建设楼房2栋,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主体完工尚未使用。经鉴定,该宗地24764.0平方米占地前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5)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24764.0平方米土地退还;2、对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2476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合计742920元。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3005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责令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24764.0平方米土地退还”,由于未列明退还的主体,对该项内容无法执行。处罚决定定第2项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执法程序、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清楚、合法。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5)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对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2476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合计742920元。二、限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交纳罚款742920元,如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对济国土资罚字(2015)30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责令兴福街道办事处小饮马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24764.0平方米土地退还,不予执行。执行申请费983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张志涛审判员 唐 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