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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当阳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朱礼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当阳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法定代表人朱礼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秀琼。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礼慢,经营地点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19号(东方购物广场内)。委托代理人梁秀琼。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洲。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当阳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朱礼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乾华审判员黄孝平代理审判员罗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周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