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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进与刘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刘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市民。被执行人刘万斌,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进与刘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万斌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进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龚光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戢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