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丁朝举与古蔺县马蹄乡兰花砂石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朝举,古蔺县马蹄乡兰花砂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丁朝举,男,生于1974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古蔺县马蹄乡兰花砂石厂,住古蔺县马蹄乡兰花村叶家沟。负责人:徐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古蔺执字第2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古蔺县马蹄乡兰花砂石厂所有的两台装载机,并责令被执行人古蔺县马蹄乡兰花砂石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古蔺县马蹄乡兰花砂石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古蔺县马蹄乡兰花砂石厂所有的两台装载机,分别为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XG932Ⅱ装载机和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ZL50E-Ⅱ轮式装载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