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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庭棋、林翠珍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庭棋,林翠珍,林梅燕,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74号原告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曹龙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露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庭棋,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翠珍,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梅燕,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被告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庭棋。被告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庭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庭棋、林翠珍、林梅燕、福州环宇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环恒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38元,由原告福建省长乐华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坤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