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袁效云与胡飞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效云,胡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52号原告:袁效云,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胡飞,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效云与被告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效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