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曹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曹中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9727512-0,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河唇路2号。负责人曾健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兵,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志强,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曹中华,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被告曹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海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