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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寿保、刘伟与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寿保,刘伟,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21-6号申请执行人:董寿保,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红星路。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芜湖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在25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