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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沈旗、王义梅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旗,王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调确字第00305号申请人:沈旗,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王义梅,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沈旗、王义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旗、王义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沈旗赔偿王义梅: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00元,于2015年6月17日已履行完毕;二、沈旗、王义梅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