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诚信建筑设备租赁处与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诚信建筑设备租赁处,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053-1号原告青州市诚信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小营村。。代表人刁玉娥,该租赁处负责人。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09936-7。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诚信建筑设备租赁处诉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1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 长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