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仲审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丹与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仲审字第0018号申请人李丹。委托代理人范勇、任志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号。负责人张迪,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A座1208室。法定代表人尚金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尚金峰。申请人李丹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金峰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518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金峰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处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分局预审大队于2014年7月1日受理了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尚金峰伙同他人利用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通过对张帆、李丹、刘文英三人相关情况查询,以上三人均为涉案江苏沭阳“金宝项目”投资人,三人均已到我分局预审大队履行了报案手续。该案中法人尚金峰、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均为涉案公司,且以上公司的股权和相应账目、涉案土地均已被我分局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此案目前已于2015年1月5日移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被申请人尚金峰、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未能自觉履行义务,且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位于沭阳县的江苏金宝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故李丹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被申请人尚金峰、北京中金嘉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鑫盛投资中心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正在处理,且申请人李丹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518号仲裁裁决是否应准予强制执行,应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李丹的强制执行申请尚不具备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