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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薛君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薛君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志成,男,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系申请人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薛君康,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薛君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被申请人薛君康经营、使用、占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陕EA77**)一辆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码:陕EH2**挂)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被申请人薛君康经营、使用、占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陕EA77**)一辆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码:陕EH2**挂)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增祥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