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治平与张宝军、张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张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46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786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找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某或者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