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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梦竹与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窦赛、王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竹,窦赛,王亚莉,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3631号原告杨梦竹,女,1987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7********,汉族,中大环球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住徐州市泉山区民安园30号楼2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宣玮,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赛,男,1980年4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0********,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期**号楼*单元***室。被告王亚莉,女,1982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2********,汉族,住址同被告窦赛。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经济开发区银山路7号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庞利君,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雯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梦竹与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窦赛、王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方平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梦竹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彦、生秀琴,被告金正公司、窦赛、王亚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雯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金正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金正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期3天,借款协议中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窦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王亚莉系被告窦赛的妻子。同日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至今被告仅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未按照约定清偿完毕借款本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1300818元,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正公司、窦赛、王亚莉共同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在原告起诉前及起诉后,被告已经归还本金135万元,尚欠本金6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金正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期三天,逾期按日息2.5‰收取利息,双方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被告窦赛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江苏徐燃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江苏徐燃能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并约定将该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金正公司的银行账户,江苏徐燃能源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将200万款项汇入金正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及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归还部分款项。经原被告双方庭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0万元,利息25000元(截至2015年6月12日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保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据该协议履行,原告履行了出借200万元的义务,被告金正公司应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本金70万元,利息25000元(截至2015年6月12日止),被告金正公司应予支付。被告窦赛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被告金正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王亚莉与被告窦赛系夫妻关系,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王亚莉对本案债务有缔结协议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梦竹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5000元(至2015年6月12日),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3日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为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窦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窦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杨梦竹负担1530元,被告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窦赛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方平代理审判员  褚艳萍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