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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努丽曼?霍吾提与福海县福海镇人民政府、尹泽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丽曼·霍吾提,福海县福海镇人民政府,尹泽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努丽曼·霍吾提,女,哈萨克族,1950年7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木拉提别克·胡马尔,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阿依努尔·赛拉别克(系原告之女),女,哈萨克族,1974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福海县福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福海县福海镇永安西路。法定代表人:杰格尔·哈布热西提,系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多里坤·安尼乌阿尔,男,维吾尔族,1976年8月出生,系镇政府党委副书记,住新疆福海县。第三人:尹泽刚,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努丽曼·霍吾提诉被告福海县福海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尹泽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努丽曼·霍吾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努丽曼·霍吾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丽曼·霍吾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