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海英申请执行姜可馨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姜可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姜可馨,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赤林证执字第4号执行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依法委托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姜可馨名下的位于林西县某小区40-2-402室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为41072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依法委托拍卖,2015年3月30日第一次按评估价格拍卖无人竞买。2015年4月29日第二次以评估价格下浮5%拍卖,即390184.0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再次流拍。第三次在第二次拍卖基础上下浮5%,拍卖保留价为370674.80元。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按第三次保留价接收该楼房用于抵顶本金、利息及全部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现将被执行人姜可馨名下的位于林西县某小区40-2-402室楼房过户到申请人王海英名下。二、申请人王海英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