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84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不能正常过性生活,导致至今没有孩子。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40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因原告一直找理由拒绝过性生活,每月只有一到两次性生活,导致被告射精过快。被告去医院诊断过,生理机能一切正常,有生育能力,只是条件反射问题,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被告性生活时早泄,遂引发夫妻矛盾。2015年4月8日,原告搬离住处,与被告分居至今。同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表示早泄问题是可以治疗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病史资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除被告早泄外尚无其他矛盾。早泄并非不能治愈的疾病,现被告治疗时间尚短,原告理应承担起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积极配合被告进行治疗,争取早日康复,而不该丧失信心,放弃被告。鉴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