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83-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赵某名下位于××西北侧郑州市织袜厂1号楼3单元3层305号房屋(房产证号13××56)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某名下位于××西北侧郑州市织袜厂1号楼3单元3层305号房屋(房产证号13××56)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