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翟某某,女,1983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春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