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隽鹏、林宜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隽鹏,林宜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4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代表人:杨志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隽鹏(曾用名:黄金龙),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宜茜,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隽鹏、林宜茜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宜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林宜茜的起诉。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瀚杰陈诗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