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现玺与鸡泽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玺,鸡泽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张现玺。被告鸡泽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玺与被告鸡泽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现玺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现玺负担。审判员 耿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