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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终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辽宁理工学院与马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理工学院,马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理工学院,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号。法定代表人汪岩,该单位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月书,该单位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静,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肖贵才,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马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辽宁理工学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王争妍代理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言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