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北京搏翼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孟中平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搏翼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民,孟中平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北京搏翼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强。委托代理人吴铁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民。被告孟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搏翼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民、孟中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搏翼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晓丽 来源: